(二)承上題,假設甲公司 110 年又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E 房地,資料如下表,若甲公司 110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不含房地)為 500 萬元,則 110 年度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8 分)
E房地交易所得=出售房地收入1,200萬-取得房地成本費用1,400萬=(200萬) 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持有期間未滿2年,適用稅率45%,因交易有損失,依規定先抵減相同稅率(D房地)所得,再抵減不同稅率(C房地)之所得。
D房地課稅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1,500萬-取得房地成本費用1,300萬-200萬=0
C房地房地交易應納稅額=400萬*稅率35%=140萬
營利事業所得之應納稅額=(110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不含房地)500萬+B房地課稅所得額400萬)*營所稅稅率20%=180萬
110年度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80萬+140萬=32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