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31 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 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 132 條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第 134 條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 不中斷。
第 135 條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 斷。
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 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