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4616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於何種情形將視為不中斷?【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J.

民法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31 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 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 132 條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第 134 條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 不中斷。

第 135 條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 斷。

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 不中斷。

詳解 提供者:洪唯量
8763876378657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