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11615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經司法警察乙逮捕而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扣得毒品一小包,乙經查詢得知甲有施用毒品前科,於甲拒絕自行解尿之際,乙乃將甲帶往醫院委請醫師對甲強制導尿而採取之,並將尿液送請鑑定,得有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報告一份。試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申論題內容

(二)檢察官依據甲之尿液及鑑定報告而起訴甲犯有施用毒品罪嫌,依目前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法院應如何判決?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
一、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