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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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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8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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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81509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81509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丙、丁二子,丙男與戊女結婚,生下一女己, 丁則未婚。甲與丙出遊同時遇難死亡,甲留有遺產婚前財產新臺幣 3 千 萬元,試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甲留有遺產應由何人繼承並可分別繼承多少金額?(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戶政普考小廢物
最佳解的
3. 丙雖亦為甲之直血卑,然丙與甲出遊時同時遇難死亡。依
民法12條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丙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因此丙無繼承權。
應該是
民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