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政署87年7月13日發文台內警字第1020111152號之「警察機關評選績優警察勤務區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
績優警勤區評選方式、程序如下:
(一)績優警勤區評選,每年辦理一次;評選項目包括建立基本資料、確實家戶訪查、落實治安人口管理、主動為民服務及工作執行績效。
(二)警察分局,除連江縣由警察局依第三款規定辦理評選外,由分局長召集戶口、督察、人事、刑事、保安、公關等單位,組成評選小組初評後,報由警察局審核。
(三)警察局由副局長召集戶口、保安、督察、人事、刑事、公關等單位審核,於次年三月前報本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