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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92624
科目:警察勤務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我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至於其設置目的有那些? 試申論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小書僮

依內政部警政署「分駐(派出)所實務手冊」指出,分駐(派出)所設置之目的有三:
一、組合警勤區:
分駐(派出)所即為數個警勤區之組合體,又稱聯合勤區。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
位,所謂基本單位是指工作執行、推展的最小個體而言,故警勤區也是警察勤務執行最
基層的基本單位或個體,為統合及發揮各基本單位的功能,因而,組合數個警勤區而成
為一個執行單位之分駐(派出)所,是管理原理及管理範疇所必要的。
二、形成治安面:
依據梅可望氏所說:警察是行政作用的一種,代表國家行使部分的統治權(治權),統
治權是及於國家每一吋土地的,盟此,統治權的徹底執行,有賴警察組織作全面性的分
佈。故警察機關維護治安的理念,要由點、線、至面,全面性的分佈,才能見效,而分
駐(派出)所在組織架構上是集合數個警勤區的勤務機構,也是一個深入基層,深人民
間,能結合社區資源與民力,所形成的治安面。
形成治安面,李湧清氏認為,以台灣地區設置一千五百餘分駐派出所,粗看似可形成治
安面。然而,仍有為數不少的分駐派出所警力少於十人(所認定之經濟規模),這樣的
據點若為數過多,可能在服務民眾上有其必要,但也可能因警力過少,安全上形成負面
因素,造成治安面的斷層現象,而失去所謂形成治安面的意義。
三、供作服務站:
分駐(派出)所散置各地,是提供所屬員警膳宿、勤務交接、轉承命令的處所,也是所
屬員警透過勤務運作,維護治安、預防犯罪、取締不法及服務民眾等工作的處所。
另一行政作用是提供民眾報案、請求支援、服務的處所,故分駐(派出)所是警察組織
中與社會脈動最貼近的樞紐,也是一種多功能的服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