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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22602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關於法人的責任能力,請回答以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若甲肉品加工製造公司(下稱甲公司)董事乙,代表甲公司出貨一批予丙。然乙 不僅在包裝上有所疏失,且有偷工減料情事,致丙所收受的該批產品有重大瑕疵, 因此損失慘重。試問:丙可否請求董事乙為此事負責?(1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詳解 提供者:Well
乙代表甲公司出貨予丙,故其契約乃訂立於甲和丙之間。丙得向甲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完全之責任,而甲公司於賠償後得向乙董事請求損害賠償。 但乙因有偷工減料之情事,故認其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丙得根據184條第一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法人之規定,要求甲公司連帶負責。
詳解 提供者:Www
可,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第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詳解 提供者:Jenny Lee
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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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willis
可,負連帶賠償責任
詳解 提供者:阿吉
可,因乙為甲公司董事,並代表甲公司執行業務行為,所以依民法28條,甲公司須和乙,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即代表,丙可以同時或先後,單向甲,或單向乙,或向甲乙一同請求損賠,所以當然可以請求乙為此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