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原告甲(外燴廚師)主張受乙打電話要求而至乙指定之處所操辦婚禮之外燴,乙未給付訂金以外之新臺幣(以下同)160 萬元外燴費用,故列 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管轄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為乙應給付甲 160 萬元之判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二)若第一審法院作出命乙給付 160 萬元(及法定年利率利息)之判決, 乙欲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表明何等事項提出於何法院?若乙於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應廢棄原判決之理由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