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對於我國經濟及社會貢獻勞動力,基於人權及平等對待,移工來臺工作應依三項原則相待:基本權益上的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上的國民待遇原則、生活權益上的賓至如歸原則。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基於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
依現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外籍勞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若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勞動部勞力發展署若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將即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服務事項:
1、諮詢服務: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2、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地方政府勞工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