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委託係指互相不隸屬的機關之間,而將管轄權移轉的情形。惟須注意在委託的情況下各機關仍然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下。
中央與地方係不同行政主體,中央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之管轄移轉應適用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關於委辦之相關規定。上級地方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管轄之移轉,亦同。
參考資料:
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八),三民輔考知識百科。
行政組織法-行政主體(二),三民輔考知識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