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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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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2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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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28320
科目: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1.刑法 2.刑事訴訟法#28320
科目:
國營事業◆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張三僱用李四在花蓮縣立霧溪河床盜採砂石,警方在現場當場查獲李四盜採砂石,經立即 詢問李四,獲悉其係張三所僱用,乃即聯絡張三至現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警方詢問李四之前,漏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則其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有無證據能力?(1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herley
依刑訴158-2II準用前項規定,本件李四之供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經證明警方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並非出於惡意,且李四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該供述則例外地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