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民主國家為避免單一權力的擁有而導致腐化,通常會採用相互制衡之方式。如總統制採用孟德斯鳩所主張之三權分立原則,而內閣制雖主張權力融合,惟國會與內閣間仍具有制衡之機制,如不信任案等。而制衡之方式可分為橫向及水平兩大類型,茲分述如下:
(一)橫向負責能力
橫向負責能力主要將制衡功能聚焦於政府內部,如三權分立或我國獨有之五權分立制度。以三權分立為例,說明各院際如何相互制衡:
1.行政部門
行政部門為執行政策之機關,機關內設有首長、政務官及事務官,依各自職責不同,需分別負擔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等。並可透過覆議權、倒閣權等方式,制衡立法部門。至於制衡司法部門之方法,通常透過人事提名權,如大法官須經由總統提名。
2.立法部門
立法部門為受人民之託付,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及預算審議等功能。可透過預算案的審議,限制行政部門之施政,並具有質詢、提起不信任案、彈劾之權限;而制衡司法部門之方法,亦可透過人事同意權及經費控制,加以限制其作為。
3.司法部門
司法部門為案件裁判之負責機關。主要透過司法審查權、正副總統彈劾審查權及政黨違憲審查權等權限,制衡行政及立法部門。
(二)水平問責
水平問責指人民如何制衡或限制政府部門之權力,以避免權力的無限擴張而損害人民權利。說明如下:
1.選舉
選舉為最直接限制政府人事組成之方式,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選出行政首長或立法委員,並由其代表人民之利益進入政府,並制定符合人民利益之政策。
2.複決
公民具有複決權,為憲法所明定。其形式以公民投票展現,如正副總統之罷免、領土變更或重大政策之公民投票皆屬之。
引言:
憲政主義之緣起乃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以免人民權利受到侵蝕,而何以克制政府權力,其一乃使用內部權力相互牽制,達成『有限政府』之理想。無論是典型的三權分立,抑或我國獨步全球的五權分立,皆力圖透過度同權力部門的制衡來維護民主機制,以下茲就題意說明水平問責之意旨:
㈠水平問責之意涵:
⑴「水平問責」指的是在民主政體中,各政府機構或部門間相互監督和制約的機制。與透過選舉讓政府向選民負責的「垂直問責」相比,水平問責著重於政府內部權力相互制衡,使各機關在運作中彼此牽制,以防止濫權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⑵水平問責的功能在於確保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門之間有一套內部的權力監控機制,透過內部制度保障政府運作的公正性及透明度,進而維護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