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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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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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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03129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1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03129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0年
排序:
1
題組內容
一、甲(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美國舊金山市,在中華民國無住居所)委 任丙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為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 列乙(成年人,有訴訟能力,住臺北市)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北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命乙清償甲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等。試問:
申論題內容
(2)北院之法院書記官在法院 閱卷室會晤來閱卷之乙,欲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予乙,乙當場表 示其雖無法律上理由但拒絕收受等語,法院書記官應如何送達該文書?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