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某國立大學學生因性騷擾行為,遭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違反性
別平等教育法成立,後經該校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 項暨學生獎
懲辦法規定,命行為人接受 6 至 8 小時心理輔導,並接受 8 小時之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該生不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會經審
查,認該校適用法規、認定事實均有違誤,且所命當事學生應履行之義
務過輕,應加上向被害人道歉、禁止擔任至少一學期之課輔助理等內容,
遂以此為由,撤銷原處分,請原處分機關逕為前述內容之處分。請分析
教育部訴願會之訴願決定是否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