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一)員警乙要求甲離車及檢查交通工具(包括攔停等)路檢措施,係屬何種行政行為?(10 分)
(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製作之異議紀錄表定性為何?(5 分)
(三)甲應提起何種訴訟,以資救濟?(10 分)
二、高中學生甲因違反校規,學校依學生獎懲及輔導作為實施要點之規定記警告一次。甲不服,向學校提出申訴及教育局再申訴均未獲救濟,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附具理由、法律依據及重要實務見解說明,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25 分)
三、甲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甲收受限制出境通知書後,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向機關聲明異議,經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並附記如不服異議決定,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甲於異議決定送達後 30 日內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經該管訴願機關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其後於訴願決定送達後 2 個月內,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已逾異議決定送達後 2 個月。試問甲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因不服員警乙路邊隨機臨檢,並營造逮捕現行犯假象,要求簽署「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甲認為乙之執法方式侵害其人格權甚鉅,遂依國家賠償規定向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地方法院認為請求裁判事項乃因公法關係所生爭議,認其無審判權裁定,移送行政法院。嗣後,甲於行政法院訴訟繫屬中,提出訴訟變更追加狀,除追加損害賠償金額外,並將確認臨檢行為不法之訴部分撤回。試問,行政法院就變更後之聲明應如何審理?案件繫屬之行政法院若向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管轄,終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參考法條:法院組織法第 7 條之 3 第 1 項前段: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第 7 條之 4 第 1 項前段:「前條第 1 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第 7 條之 5:「(第 1 項)前條第 1 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第 2項)前項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第 3 項)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 1 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