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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109626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年份:111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四、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簡稱甲集管團體)之卡拉 OK、KTV 等場所電 腦伴唱設備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 稱智慧局)審定為: 「電腦伴唱設備每臺每年新臺幣(下同)2,000 元計 算。」乙飲料店對於該使用報酬率有異議,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簡稱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向智慧局申請審議,經智慧局依 同條第 2 項規定受理審議,並將使用報酬率事項公布於智慧局網站,丙 飯店等 200 人先後依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向智慧局請求 參加審議。智慧局邀集當事人等召開意見交流會,又召開著作權審議及 調解委員會(簡稱著審會) ,針對使用報酬率之審議進行諮詢。智慧局於 參酌著審會結論及雙方意見後,以 A 函通知甲集管團體,審議決定使用 報酬率為「電腦伴唱設備以每臺每年 500 元計算。」甲集管團體認為 A 函對其不利,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附理由說明甲集管團 體應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應如何為訴之聲明?行政訴訟進行中, 法院是否應命曾參與審議程序的丙飯店等 200 人參加行政訴訟?(25 分)
參考法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5 條第 1 項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 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第 25 條第 2 項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 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