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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09666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年份:111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三、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 A 三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 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 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 A 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 B 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 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 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 4 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 在該處,適他班導師 C 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 與丙短暫交談並告 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 4 樓墜落,受 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 傷害。A 校認為 B、C 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且 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 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 與 C 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 A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 主張 A 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師法第 32 條第 2 項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9 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