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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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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09666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公司承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第 36 號碼 頭新建工程」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現場稽核,發現該工程因營 建工地內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 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 功能之粒料)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等諸多缺失,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遂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對該工程之營建業主,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 公司裁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甲認為其係臺中港第 36 號碼頭新建工程之承包商,依其與臺灣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甲於施工期間如有 違反環保法令行為者,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得對甲處 以違約金、保留款成數提高或工程估驗款比例減少等不利措施,因此, 向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試問:臺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何種訴願決定?(30 分)
二、乙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南分署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為辦理該執行事件,遂以 書面通知乙公司負責人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 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並未到 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續以書面通知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 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 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 內容;A 屆期仍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因認 A 有行政執行 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之情形,遂以書面通知限制 A 出境。A 不服該處分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駁回異議。A 如仍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35 分)
三、丙就讀某市立國民中學 A 三年級,因遺失學生證而心情不佳,中午又因 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有遭移送記警告之虞,丙被導師要求負責回收同學 午餐未吃完之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與肢體衝突,被導師帶至學務處。 A 校之老師兼生活教育組長 B 拿事實陳述書給丙填寫,其間僅兩度查看 書寫情況,即返回座位辦公,並未注意丙有其他異狀。丙以上廁所為由 而獲准離開後,隨即走向行政大樓 4 樓陽臺,由欄杆爬上花臺,朝外坐 在該處,適他班導師 C 經由同學告知而向前查看,C 與丙短暫交談並告 知丙要小心,未待丙離開危險處所即轉身離去。丙隨後自 4 樓墜落,受 有創傷性雙側肺部挫傷、右遠端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 傷害。A 校認為 B、C 教師對丙並無不聞不問未盡應注意義務之情形且 已盡叮嚀及提醒之義務,並未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亦無怠於執行維護 學生安全之義務。丙之母親丁認為,B 與 C 教師均怠於執行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 A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相關規定之作為義務, 主張 A 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試評論兩者之看法。(35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教師法第 32 條第 2 項
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9 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