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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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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02642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年份:
11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本案某甲所提訴訟,就原本所提「確認訴訟」與擬變更之「撤銷訴訟」 言,二者訴訟標的是否相同?(15 分)
(二)本件變更聲明為「請求撤銷 A 行政處分」是否合法?(10 分)
二、納稅義務人某戊收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某年度所得之課稅處分,應納稅 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因主張國稅局就所得屬性判斷錯誤,有所不法。於 是提起復查,失敗後提起訴願。訴願審議機關經審理後,認為某戊之主 張確有所本,於是撤銷原本之課稅處分,發回臺北國稅局。詎料,臺北 國稅局在發回後之程序中,不僅認定原本所作成之課稅處分並無違法, 同時應納稅額還不止原本的 50 萬元,於是重新作成處分,課徵某戊新臺 幣 52 萬元之稅捐。試問此一重新作成之處分是否合法?(25 分)
三、某直轄市 A 市長有感於轄內歷史建築眾多,雖均未達到中央政府所主 管之「古蹟」之年代標準,但仍有相當之文化價值。於是提案由市議會 通過「A 市市定文化歷史建築自治條例」,授權該市文化局得指定「市 定古蹟」。市民某甲在該市有老宅一棟,已與建商談妥都更改建。詎料 竟為 A 市文化局依據前揭自治條例,作成行政處分指定該老宅為市定 古蹟,導致某甲喪失將老宅進行都更之經濟利益。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主張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法院經審理,亦認定 指定古蹟並非直轄市之權限,行政處分確有違法而加以撤銷。判決主文 為: 「A 市所作成指定○○老宅為古蹟之行政處分撤銷、發回 A 市文化 局另為適法處分」。發回後,A 市文化局經重新調查,仍然認為該老宅 有相當之歷史文化價值,於是仍然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 處分。試問 A 市文化局就發回後之該案,有無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 為古蹟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倘若重新作成之處分為違法,某甲應如何請 求其無法參與都更之經濟損失?(25 分)
四、某甲因未經登記經營商業,遭主管機關查獲,並根據商業登記法課處 罰鍰。某甲主張其所經營者為公益性質的活動,並非營業行為。主管 機關所為之裁罰明顯違法。但某甲並未針對該罰鍰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反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以裁罰機關所為之決定違法 為理由,向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試問某甲所提訴 訟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