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義務人某戊收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某年度所得之課稅處分,應納稅 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因主張國稅局就所得屬性判斷錯誤,有所不法。於 是提起復查,失敗後提起訴願。訴願審議機關經審理後,認為某戊之主 張確有所本,於是撤銷原本之課稅處分,發回臺北國稅局。詎料,臺北 國稅局在發回後之程序中,不僅認定原本所作成之課稅處分並無違法, 同時應納稅額還不止原本的 50 萬元,於是重新作成處分,課徵某戊新臺 幣 52 萬元之稅捐。試問此一重新作成之處分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