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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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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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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02642
科目: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及國家賠償法#102642
科目: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年份:
11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某直轄市 A 市長有感於轄內歷史建築眾多,雖均未達到中央政府所主 管之「古蹟」之年代標準,但仍有相當之文化價值。於是提案由市議會 通過「A 市市定文化歷史建築自治條例」,授權該市文化局得指定「市 定古蹟」。市民某甲在該市有老宅一棟,已與建商談妥都更改建。詎料 竟為 A 市文化局依據前揭自治條例,作成行政處分指定該老宅為市定 古蹟,導致某甲喪失將老宅進行都更之經濟利益。某甲不服提起行政訴 訟,主張該指定為市定古蹟之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法院經審理,亦認定 指定古蹟並非直轄市之權限,行政處分確有違法而加以撤銷。判決主文 為: 「A 市所作成指定○○老宅為古蹟之行政處分撤銷、發回 A 市文化 局另為適法處分」。發回後,A 市文化局經重新調查,仍然認為該老宅 有相當之歷史文化價值,於是仍然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為古蹟之行政 處分。試問 A 市文化局就發回後之該案,有無重新作成將該老宅指定 為古蹟之行政處分之權限?倘若重新作成之處分為違法,某甲應如何請 求其無法參與都更之經濟損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我剛從旁邊路過
行政訴訟法 第 216 條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
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