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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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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11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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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111355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民事訴訟法#111355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15 分)
(二)甲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用以擔保其向乙借款 300 萬元,另與乙訂定流抵約款:「約定甲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A 地所有權 移轉於乙」。嗣借款期限屆至,甲仍未清償借款,乙旋即向甲表示行使流抵約款權利。
申論題內容
(2)若乙無資力給付 700 萬元予甲以盡其清算義務,請說明乙得否改依民法第 873 條規 定聲請拍賣 A 地受償?(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