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市公司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107 年度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以下是簽證會計師對其 107 年度財務報 告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
關於大西洋集團民國 107 年第三季與關係人簽約以新臺幣 640,000 仟元取得三筆不動產(臺南佳里、高雄湖內及新北市新店)及應收資金 貸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本會計師因下列所述事由,致無法對該等交易 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因此本會計師無法判斷是否須對該等交易 及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與合併現金流量表作必要之調整:
1.前述高雄湖內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未考量該項不動產已有他項權利設定,逕參考估價報告之金額作為最後簽約成交價格依據,未能說明其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2.前述不動產交易截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支付新臺幣 547,000 仟元卻遲未完成過戶程序(臺南佳里民國 108 年 3 月 27 日完成過戶; 高雄湖內民國 108 年 3 月 28 日完成過戶,惟仍有抵押權尚未塗銷), 未能具體說明遲未過戶之合理原因;
3.於交易簽約後,經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0 日同意變更所有過戶相關稅費由大西洋集團負擔,其中土地增值稅新臺幣 33,026 仟元於同年 3 月間支付,未能具體說明變更之合理原因;
4.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民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決議取消新北市新店之不動產交易,且依據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大西洋集團之重 大訊息公告將該筆交易預付土地款(新臺幣 155,000 仟元,帳列其他 非流動資產)轉為資金貸與。另依據民國 108 年 3 月 28 日大西洋集 團之重大訊息公告,每月還款新臺幣 400 仟元,導致還款期限逾 32 年。針對前述取消交易及還款條件約定未能說明其合理性;
5.大西洋集團截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對高雄湖內及新北市新店不動產交易相對人應收資金貸與之餘額為新臺幣 107,200 仟元(如加計第 4 點將另增加新臺幣 155,000 仟元,已逾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針 對交易相對人之還款能力未有合理評估。此外,交易相對人於民國 108 年 3 月提供其他地號之土地為擔保品,大西洋集團已提供前揭土地之估價報告,惟該擔保品之價格鑑定仍有未能釐清之處。
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