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請問行政機關對於下列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可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予以行政執行?
⑵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嗣後予以廢止,並作成命人民返 還已受領金錢給付之行政處分,人民拒不返還並因此提出行政爭訟者。(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二、機關須待行政處分範圍確定後,方可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1 行政程序法於104年12月修法前,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係採反面理論或一般給付尚有疑問。若採反面理論,則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令受益人返還已受領之給付後,即可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和11條1項移送行政執行署為行政執行。
2 104年12月修法後新增127條第3項,要求行政機關依同條文第1項或第2項要求受益人返還受領之給付時,應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令受益人返還。同條文第4項則規定,在前項行政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3 承上所述,本題行政機關應先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受益人返還範圍,並待前開處分確定後,始得移送行政執行。
詳解
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返還方式,
根據行政程序法127條規定,
因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之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失效,以及行政處分無效時,
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又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如受益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
以該行政處分為強制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詳解
不可以
詳解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