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5558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公司生產之貨物,銷售給經銷商乙公司,再由乙公司銷售給丙公司。甲公司應乙 公司之要求,經常將銷貨發票由甲公司直接開立給丙公司(此即通稱之跳開發票), 以達規避稅捐之目的,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⑶丙公司是否涉及租稅行為罰、漏稅罰或刑事罰?並請說明處罰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陌生

丙的行為罰: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丙的漏稅罰: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