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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22742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積極之保險利益」與「消極之保險利益」?保險契約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 主要目的為何?人身保險其保險利益須存在於何時?並試說明其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taR

(一)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係。 1.積極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生時,致使被保險人之特定財產或權利或經濟上利益等發生毀損或滅失或受有影響者。其可在『訂約時』估計『保險標的之價值』(保險價額) 2.消極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生時,致使被保險人之整體財產狀態受有不利益,如債務增加或費用支出。保險標的之價值訂約時無法確定保險價額,在事故發生時所確定者為『損害額』。如:責任保險、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二)目的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如與自己無關的項目投保,企圖在事故發生後獲得賠償,是違背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對此法律不予保護。 2.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為前提,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以謀取保險賠償。 3.可使危險因素相對穩定 4.限制賠償程度 5.有消除賭博的可能性 (三)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至於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保險利益,則無關緊要。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之所以不同於財產保險,原因在於: 1.避免在保險契約訂立時,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無密切的利益關係,而引起道德危險的發生,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2.在保險利益消失後即認為保險責任終止,對保單持有人有失公平。

詳解 提供者:wen
1-1.積極:要被保人需有經濟上的依存關係。 1-2.消極:要被保人有情感上的依存關係。 2.避免道德風險。 3.存在於契約訂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