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理賠適當之原則:原則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目的均在防止保戶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之賠償金額。如:實支實付型的醫療險,因其申請必須有收據正本,就算分多家保險公司申請,最多也只能申請到收據總額。
(二)理賠程序:
1.立案查驗: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驗,瞭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契約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範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少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