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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54514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地方自治團體?又地方自治團體具備那些特性,請加以說明。(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章小間

  依我國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是基於憲法特別授權的法律加以規範。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和第1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何謂地方自治團體和地方自治團體具備哪些特性,如次說明: (一)地方自治團體的意涵:    1、學理上而言:所謂地方自治團體,即在國家內一定領域、由地方人民組成、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能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並實施地方自治的公法社團。      (1)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將自治團體界定為「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2)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2、實務見解:釋字第467號解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1)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2)具有自主組織權。    3、是以,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社團,享有自主組織權和自治權限的權利能力主體。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特性:    1、自治行政權與自治立法權:依釋字第498號解釋如下: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及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由自治區域之人民選舉之,分別綜理地方事務,或行使立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兩者相互有制衡之關係。    2、自治組織權;依釋字第527號解釋如下:      (1)釋字第467號解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係基於憲法特別授權之法律加以規範,凡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符合下列條件者:         A、享有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         B、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2)是以,地方自治團體係為公法人之社團,享有自主組織權及自治權限之權利能力主體。      (3)地方自治團體為憲法保障具有自治之權,並於權利上之損害得提起行政爭訟,並聲請司法解釋之權。    3、自治財政權:依釋字第550號解釋如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使地方與中央共同負擔保險費之補助。   綜上所述,地方自治團體被憲法上的制度所保障後,乃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一定的權利,自行處理該地方上事務。

詳解 提供者:鯊鯊上岸了

地方自治團體為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擁有權利能力,中央基於住民自治及垂直分權之精神,不得對地方自治團體任意干涉。於該自治區之居民能夠以自己的意志處理自己的事務。關於地方自治之意義及特性,茲題意說明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之意涵:
1、依據地方制度法,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原住民自治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更進一步指出省非地方自治團體,而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2、地方自治團體包含地方行政機關及地方立法機關,並得以對該地區居民行使統治權。對於自治事項能加以立法規範,並得以自治條例規範該區人民之權利義務。
(二)地方自治團體之特性:
1、地方自治團體有財政自主權:「財政為庶政之母」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直轄市與縣市得對地方居民課徵地方稅。當地方擁有自由財源,才能完成許多自治事項。
2、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加以議決,並做成自治條例以規範該區人民。其中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得訂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而地方行政機關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規則
3、地方行政機關得執行上級委辦之事項,並依職權或法律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4、地方自治區之居民擁有之權利:
(1)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利
(2)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創制、複決之權利
(3)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利
(4)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有享受之權利
5、地方居民須負擔之義務:
(1)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2)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3)其他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課予之義務
6、地方首長具有人事任命權
(三)地方自治團體雖對於自治事項有行政及立法權,然而並非完全擁有自主權。絕大多數決策仍需由上級機關加以核定,或是事後監督之備查才可執行。因此實質上地方在人事或財政方面並無太多自主權。也就造成地方自治效果不如預期。尤其中央與地方事權不清,更加限縮地方自治範圍,現今應加速修法以改善此困境,才可真正落實地方自治。

詳解 提供者:法警 加油
直轄市
詳解 提供者:夏夜

一、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就是由該地的居民組成團體、運用資源及人力處理地方的事務。其中相對自治團體的概念又有「住民自治」及「團體自治」,地方自治團體便是「法律」意義的自治,其具備特性為「自治組織權」、「自治立法權」及「自治財政權」,其各分述如下: (一)自治組織權的意義 為確實實現地方分權、依各地區域的特性,由各地的人民自行管轄處理該區的事物,地方自治團體必須要有自行組織的權力。 (二)自治立法權的意義 每個地區縣市所處環境不同,為因應不同的組織、社團、環境及發展等不同需求,各自治團體本當應有地方立法之權限,蓋因中央無法以一種立法的規定套用在各種地區,自治立法權便是因地制宜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三)自治財政權的意義 俗諺云:財政為庶務之母,倘若地方自治團體沒有自行編列預算、使用公庫等權力,地區建設及資源的動用便無法自行處理,地方自治也就名存實亡。 地方自治團體的定義、擁有的權限皆於地方制度法各章節可詳見,且於以往的釋字確保「憲法制度性」的保障,發展趨於成熟完整,在全球地方主義及公民意識抬頭的潮流下,地方自治團體的成立及發展已成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