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盡保密義務還是告知義務的倫理兩難。 社會工作倫理的兩難往往是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中會面臨的問題,若就「助人專業的法定義務」來看,社會工作者應遵守以下的法定義務: (一)照顧的義務 (二)尊重隱私的義務 (三)保密的義務 (四)告知的義務 (五)報告的義務 (六)警告的義務 就上述案例來說,將會遭遇到(三)保密義務及(四)告知義務的兩難。無論在法定義務中還是助人專業的倫理順序上,保密義務都有其重要性,案主希望社工人員能夠對於他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且懷孕之事進行保密,然在此涉及案主為未成年少女,其母親對其有監護義務和責任,欲得知女兒接受輔導的現況及遭遇的問題,基於法定義務裡的「告知」義務,身為社會工作者就會面臨是否要將應保密的少女懷孕一事告知其母親。 根據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第二章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第一條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第六項敘明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其中一項為「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但雖然如此,此界定仍然是在很模糊且主觀的地帶,難以決定應做何措施。 二、所謂的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間的專業關係,它是專業也是一種助人關係,這種關係以一個特定的目的為基礎,雙方透過談話中的情緒和感受相互交流,建立起彼此的關係,而案主也會對社會工作者產生信賴,以此為基礎,社會工作者也進行對案主的協助以改善其問題與處境。 然而,若將上述案例區分為兩種做法,無論是為少女「保密」或將秘密「告知」其母親,其實都是對雙方關係的一種損傷,即信賴關係的破壞。對於社會工作而言,信賴是進行後續一切協助的基礎,沒有信賴關係將難以從案主取得其最需要幫助或最重要的資訊,助人工作將難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