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合先敘明。
(二)買賣契約
1.民法第345條之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依據上述民法第75條之規定可知,甲訂立買賣契約時為精神錯亂之人,因此其行為表示無效。
3.依據民法第187條規定: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如不能依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上開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4)因此,甲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雖為無效,但被害人得聲請法院令甲賠償。
(三)結婚契約
1.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依據民法第996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3.依據上述民法第75條之規定可知,甲訂立結婚契約時為精神錯亂之人,因此其行為表示無效,而其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四)遺囑
1.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2.惟依據上述民法第75條之規定可知,甲訂立遺囑時為精神錯亂之人,因此其所訂立之遺囑無效,即使甲之後死亡也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