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告訴乃論之罪,無人告訴時,檢察官能否開始偵查?(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依上所述告訴乃論之罪,若無人提告時,檢察官不得主動偵查
詳解
一、檢察官能開始偵查,理由如下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故告訴僅係發動偵查要件之一,不因未提起告訴,則無庸偵查。而告訴乃論之罪,係為保障被害人訴追之意思而設,未經合法提起告訴,檢察官依本法第252條第5款應為不起訴處分。
(二)偵查主要目的為篩漏功能,將不可能為有罪裁判之案件先行過濾篩出。以及,蒐集並保全證據之功能,偵查為最初發見事實之開端,握有重要之證據,主導判決是否適法妥當的關鍵。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故告訴僅係發動偵查要件之一,不因未提起告訴,則無庸偵查。而告訴乃論之罪,係為保障被害人訴追之意思而設,未經合法提起告訴,檢察官依本法第252條第5款應為不起訴處分。
(二)偵查主要目的為篩漏功能,將不可能為有罪裁判之案件先行過濾篩出。以及,蒐集並保全證據之功能,偵查為最初發見事實之開端,握有重要之證據,主導判決是否適法妥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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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最佳解在亂寫 不要誤人子弟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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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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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