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發任用規定:
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榜示人員中,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了"正額錄取人員",其餘即依考試成績列入候補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2.此類人員待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依考試法第3條規定,分發機關與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需要,依成績高低陸續分配訓練,並與正額錄取者相同,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惟於次屆同一考試放榜前尚未分配訓練,則喪失錄取資格,故屬"資格考試"性質。
(二)建制目的:
我國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屬兼採任用考與資格考之性質,即包含了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制度;該建制目的係因正額錄取者依考試法第4條有保留錄取事由,如服兵役、研修碩(博)士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倘未設計增額錄取制度,將使人力無法即時補充,再者因不滿意強制分發影響工作情緒。
(三)喪失錄取資格:
1.於次屆同一考試放榜前未獲分配訓練;
2.逾期未至實施訓練機關報到並接受訓練,或因服兵役、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而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於期限屆滿或法定事由消滅後,逾期未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未至實施訓練機關報到並接受訓練。
3.依考試法第22條,應考者於考試訓練階段,發現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冒名頂替、詐欺脅迫而生不公正結果或同法第12條但書各款情事之一,應撤銷其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