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係為照顧公務人員遺族,於公務人員依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死亡者,所為之一次性給予;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1)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2.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1)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2)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