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管轄」之語,各究何所指?設行為人甲 住居臺南市、乙住居臺中市、丙住居新北市,甲與丙在新北市共犯加重竊盜案,並 銷贓物與知情之乙,旋甲、丙雙雙在新竹市被捕。乙另在臺南市犯詐欺案件,當場 被逮捕。丙亦在高雄市犯重傷罪後,逃至新竹市被捕。本於訴訟經濟要求,本案宜 由何地方法院管轄審判?試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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