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執行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至第5項規定之標售作業,所訂定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於第13點亦明文規定「本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其他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條。不符本條優先購買權者,另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優先購買權」,亦可證明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優先於同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