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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118238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及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對於「共有土地或建築 改良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逾期未 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分別規定特定人有優先購買權。試問:前述兩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各為何?又,此兩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其權利行使期間各為何?此兩項規定如發生競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以上問題,請詳細解析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阿媚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執行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至第5項規定之標售作業,所訂定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於第13點亦明文規定「本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其他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條。不符本條優先購買權者,另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優先購買權」,亦可證明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優先於同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