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如果只寫地方制度法第64條,勢必只有寫一面,
因此後面還須加一些改善財政的方式,才能讓整體看起來比較完整。
以下為本人擬答,請參閱。)
依大法官釋字第550號指出,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由此可見,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治財政權。
縣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的範疇,茲就其財政收入說明如下:
(一)縣市收入的內容:
1.依地方制度法第64條,其範疇如下。
(1)自治稅捐收入。
(2)信託管理收入。
(3)罰款與賠償收入。
(4)規費收入。
(5)補助及協助收入。
(6)捐獻與贈與收入
(7)工程受益費收入。
(8)稅課收入。
(9)財產收入。
(10)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1)其他收入。
2.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範,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因此,倘若縣市政府的財力較差,中央政府給予的補助亦為其收入之一。
(二)改善縣市財政收入的方法:
1.鼓勵鄰近地方政府合作,舉辦地方公用事業。
2.積極推動公共造產,發展具地方特色產業。
3.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重新檢討地方稅的稅目以及稅率。
4.經常性、固定性的支出由中央政府補助,以支出移轉的方法解決財政困境。
5.重新檢討統籌分配款的分配方式,並將其法制化,並給予各地方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6.以收支動態平衡為政策考量基準。
綜上所述,財政為庶務之母,縣市政府欲推動縣市的事務,必須仰賴收入及經費。
縣市的收入主要規範於地方制度法第64條,若財力較差者,則可獲得中央政府的補助。
儘管如此,改善縣市財政仍須仰賴縣市政府對於財源的開拓。
地方財政全可包括財源之收入、支出、管理,茲就題意,分點說明如下: 財政收入來源: 1.稅收收入: (1)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稅;土地增值稅。(2)房屋稅。(3)使用牌照稅。(4)契稅。(5)印花稅。(6)娛樂稅。 (7)遺產及贈與稅。(8)菸酒稅。(9)統籌分配稅。(10)特別稅課。(11)臨時稅課。 2.工程受益收入。 3.罰款及賠償收入。 4.規費收入。 5捐獻及贈與收入。 6.自治稅捐收入。 7.信託管理收入。 8.財產收入。 9.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0.補助及協助收入。 11.其他收入。 另依地方制度法規範,個上級政府為均衡地方發展,得對財力較差者酌以補助,財力較優者得取得補助款。因此除上述收入來源外,也可就中央補助,獲得收入。
我國地方政府之收入事項,除規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外,地方制度法亦有規定各級制政府收入事項,茲說明縣(市)政府財政收入之來源別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1.稅課收入。 (1)土地稅 (2)房屋稅 (3)使用牌照稅 (4)契稅 (5)娛樂稅 (6)印花稅 (7)特別稅課 2.工程受益費收入。 3.罰款及賠償收入。 4.規費收入。 5.信託管理收入。 6.財產收入。 7.商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補助及協助收入。 9.捐獻及贈與收入。 10.自治稅捐收入。 11.其他收入。 (二)另外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因此,地方政府之財政來源除了地方制度法第64條規定以外,亦可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取得中央之補助收入。
(一)縣市之收入來源: 依據地制法64條: 本身收入: 1.稅課收入: (1)土地稅:包含 1.地價稅 2.田賦 3.土地增值稅 (2)房屋稅 (3)使用牌照稅 (4)契稅 (5)印花稅 (6)娛樂稅 (7)特別稅課 2.工程受益費收入 3.罰款及賠償收入 4.規費收入 5.信託管理收入 6.財產收入 7.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補助及協助收入 9.捐獻及贈與收入 10.自治稅捐收入 11.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