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本人擬答,請參閱。
省、縣、直轄市乃憲法所規定之地方層級,
而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又將鄉鎮市納入地方的層級之一。
故近年來廢除鄉鎮市選舉及廢除其地方層級地位成了立法院關注的議題,
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廢除鄉鎮市地方選舉的影響:
1.鄉鎮市長須改為官派,故剝奪該自治團體的自治行政權。
2.廢除選舉即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故剝奪該自治團體的自治立法權。
3.喪失了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 ,故鄉鎮市已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二)支持廢除的論點:
1.減少地方層級,提高行政效率。
2.地方選舉停止,可以緩和地方派系爭執。
3.鄉鎮市改由官派,可以選拔才能之士充任。
4.節省人事經費,可將經費轉移到地方建設。
5.由縣政府統一指揮,可均衡地方發展。
6.可減少金錢介入選舉,造成政治汙染。
7.可以避免暴力介入選舉
(三)反對廢除的論點:
1.鄉鎮市長改由官派,有淪為縣市長選舉樁腳之虞。
2.廢除地方選舉對公民參政而言有開民主倒車之譏。
3.鄉鎮市地方自治實施已久,民眾恐無法適應。
4.地方的政治菁英缺乏參政的機會及政治舞台。
5.地方基層建設由縣政府承擔,不僅造成縣政府負擔,亦使基層建設趨於緩慢。
(四)建議發展方向:
可先階段性暫停選舉,減少地方黑道和派系的紛爭,待政治環境穩定時再決定續留或廢止鄉鎮市自治。
綜上所述,廢止地方選舉儼然廢除該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定地位,立法委員宜審酌其支持與反對的論點再做議決。
建議可先階段性施行,視成果再做決定。
支持 = 曾經派遣能人去金錢暴 = 層派能人均錢暴。
曾 = 減少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率。
派 = 地方選舉中止,緩和地方派系的爭執。
能 = 鄉鎮市長改由官派,可以提拔才能之士充任。
人 = 節省人事行政的經費。
均 = 均衡各鄉鎮市的發展。
錢 = 避免金錢介入選舉,造成政治汙染。
暴 = 減少暴力介入基層的選舉。
反對 = 莊導師負擔 = 樁倒適負擔。
樁 = 鄉鎮市長改由官派,將淪落為縣長選舉樁腳之虞,出現政治分贓。
倒 = 廢除鄉鎮市法人地位,就民主參政權而言,有民主開倒車之譏。
適 = 廢除鄉鎮市法人地位,許多民眾恐無法適應。
負擔 = 加重縣建設負擔,減緩基層建設發展。
答題大綱
前言:鄉鎮市選舉帶來的地方派系鬥爭等,讓人思考鄉鎮市長官派的可行性
(一)正反理由
1.贊成廢除理由
(1) 不牴觸憲法:憲法對地方制度規定並未有鄉鎮市一級
(2) 使鄉鎮市與區地位相同:皆為分支機構
(3) 符合建國大綱「縣為自治單位」的規定
(4) 可以節省外力
2.反對廢除的理由
(1) 符合地方自治的真義:維持民選制度
(2) 便於行使直接民權:如居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等
(3) 加強民主政治的實現
(二)廢除的優缺點
1.優點
(1) 減少行政層級,提高效率
(2)泯除地域觀念,促進團結
(3) 選舉停止,緩和地方派系之爭
2.缺點
(1) 就公民參政權而言,範圍變小,有民主倒車之虞
(2)自治實施已久,民眾恐無法適應
(3)改官派,有淪為縣長選舉樁腳之虞
結語:建議發展方向-->為治療黑道、派系政治等嚴重政治生態,暫改官派,等時機成收再決定是否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