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權)型協商』(centralized bargaining)與『分散(權)型協商』(decentralized
bargaining)的含義
『集中(權)型協商』指集體協商的權力集中於全國性工會聯合會與全國性雇主組織,稱之
為『集中(權)型協商』。
集體協商的權力分別由各產業、個別企業者,稱之為『分散(權)型協商』。
歐洲的國家『集中(權)型協商』居多;但近期部分國家如法國,立法改採『分散型集體協
商』。
美國向來為『分散(權)型協商』之代表,因其企業發展背景與歐洲相異,加上國內大企業
具有舉足輕重之政治影響力。
分析我國目前集體協商所屬的類型,分述於下:
100 年5 月1 日我國《團體協約法》正式實施,歷經多年實施結果,由勞動部「團體協約
及勞資會議概況」統計,得知105 年第3 季勞雇已簽訂團體協約者計682 家,包括企業工
會147 家、產業工會342 家、職業工會193 家;但多數集體協商集中在企業及產業,足見
我國屬於『分散(權)型協商』。
目前我國集體協商層級集中在『企業別協商』。集體協商權型態,已具有『分散(權)型協
商』雛型,未來將走向『分散型集體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