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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四等-勞資關係概要#58476
科目:勞資關係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從一個國家勞資集體協商權力分配的情況來看,可以分成「集中(權)型協商」 (centralized bargaining)與「分散(權)型協商」 (decentralized bargaining) ,請說明 這兩種類型的含義,並據此分析我國目前集體協商所屬的類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集中(權)型協商』(centralized bargaining)與『分散(權)型協商』(decentralized bargaining)的含義 『集中(權)型協商』指集體協商的權力集中於全國性工會聯合會與全國性雇主組織,稱之 為『集中(權)型協商』。 集體協商的權力分別由各產業、個別企業者,稱之為『分散(權)型協商』。 歐洲的國家『集中(權)型協商』居多;但近期部分國家如法國,立法改採『分散型集體協 商』。 美國向來為『分散(權)型協商』之代表,因其企業發展背景與歐洲相異,加上國內大企業 具有舉足輕重之政治影響力。 分析我國目前集體協商所屬的類型,分述於下: 100 年5 月1 日我國《團體協約法》正式實施,歷經多年實施結果,由勞動部「團體協約 及勞資會議概況」統計,得知105 年第3 季勞雇已簽訂團體協約者計682 家,包括企業工 會147 家、產業工會342 家、職業工會193 家;但多數集體協商集中在企業及產業,足見 我國屬於『分散(權)型協商』。 目前我國集體協商層級集中在『企業別協商』。集體協商權型態,已具有『分散(權)型協 商』雛型,未來將走向『分散型集體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