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保障弱勢族群之就業,於下列採購法中有明文規定相關措施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監獄工廠、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 得採限制性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數逾100人以上者,應於履約期間雇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雇用不足部分,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替代不足額部分.
依政府採購法101條第14款規定: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