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旋轉門條款
1.亦稱之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目的為防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累積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得循原任職時所安排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旨在防弊。
2.此見於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二)美國之旋轉門條款
主要依據聯邦法典中第十八編中之207、208條及政府倫理法中規定,限制要點如下:
1.禁止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代表私人機構與聯邦政府進行與該官員任職期間所承辦業務相關事項之個案溝通。
2.亦適用在離職後一年內之國會議員或其助理。
3.對於離職後利益衝突的規範分就行政部門和國會部門根據事情本質和原任職位高低,作不同的限制,分為終身限制、二年限制、一年限制等三種類別;該限制方式為特定行為之禁止,尤其禁止從事特定之活動如遊說及業務上接觸之活動行為均為禁止之列。
4.違反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或最高五萬美元罰金,或兩者兼處;但故意違反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或最高五萬美元罰款,或兩者兼處。
(三)評述
1.禁止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從事與原任職業務相關工作為旋轉門條款基本精神,惟美國適用範圍擴及國會議員及其助理,相較於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其適用範圍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足見美國規範對像較為周全。
2.至限制行為,則有明文規定,且依事務性質及對象,分不同年限:
(1)終身限制:涉及美國政府直接重大利益和為外國政府、政黨工作。
(2)五年限制:高階政務人員遊說、影響行為和貿易談判人員的協助、影響行為等。
(3)一年或二年限制:國會議員、職員、國會各部門人員和高級文官(上述兩項限制以外)等。
3.由上可知,美國限制規定較為細緻,反觀我國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之規定,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之職務直接相關之董監事等相關人員,似留有灰色地帶,蓋職務內容未必與職稱相當,離職公務員僅非擔任是類人員即可(如影子董事),得從事相關不法甚至鑽法律漏洞而有牟利行為;政府僅得以擴大該法律條文解釋,而無法令直接明文規定,故我國仍有改進空間。
4.美國規定看似較完備,惟限制職業自由屬重大權益事項,規定嚴明恐剝奪人權,限制寬鬆則有私相授受而傷害民主之可能,故應依國情循其平衡點,並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