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無償地影響另一經濟主體的現象,稱之為外部性。所謂「無償地影響」指的是受影響的一方無須就所利益支付代價或者無法就所受傷要求賠償。例如:河川污染影響生產活動、空氣污染傷害附近居民。因此某一活動者(消費者或生產者)之經濟活動,影響到其他活動者的效用函數或生產函數,而未穨過市場機能計價的現象,稱為外部性。在自由經濟體系中,產生未加計價現象(無法索賠或收費)的原因是財產權沒有確定或難以確定所致,因污染不必付費,而污染之所以不必付費乃在於法律上並未清楚界定誰擁有使用河流的權利。二、譬如,在一個社會中包括A、B兩個經濟個體,若A享有使用空氣的權利,則當B欲使用該空氣時,必須支付代價,此時由於已將空氣使用費用計入其生活成本內,則不再有外部性問題存在。同理,如B擁有使用空氣的權利,換言之,B有自由處理空氣能力,此時若A需要清潔空氣時,必須向B購買,因而外部性即轉為內部化,此例雖為虛構,但亦在說明外部不經濟的形成,係因為財產權不能明確地劃分(產權界定不清)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