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某日甲行經「如意大樓」,因該大樓外牆壁磚年久失修,當日又因強風而
導致壁磚脫落,致甲被脫落之壁磚砸傷多處。甲遂以「如意大廈住戶管理
委員會」(下稱「如意管委會」)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如意管委會」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時,對「如意大樓」之起造
人「大上營造」進行訴訟告知。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如意管委會」
上訴至第二審,第二審為上訴無理由(下稱前審)判決確定。嗣後,「如
意管委會」對「大上營造」請求損害賠償 200 萬元(下稱後審)。試問,
前審之訴訟告知,對後審之效力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