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第二十六條(民間公證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
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公證法第三十三條(民間公證人免職之事由)
I.民間之公證人任命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
不在此限。
II.民間之公證人於任命後,經發見其在任命前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八款
所定情事之一者,亦應予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