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之規定,對管理階層責任之書面聲明分為以下幾類:
1. 財務報表之編製: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第7條之規定,查核人員應就管理階層已履行查核案件條款中所敘述之下列責任,要求提供書面聲明:
(1) 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編製財務報表,包括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 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2. 所提供之資訊與交易完整性: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第8條之規定,查核人員應就下列事項要求管理階層提供書面聲明:
(1) 已依協議之查核案件條款使查核人員得以:
A. 接觸管理階層所知悉與財務報表編製攸關之所有資訊(例如紀錄、文件及其他事項)。
B. 基於查核目的而向管理階層要求額外資訊。
C. 接觸適當人員以取得必要之查核證據,且該接觸未受限制。
(2) 所有交易均已記錄並反映於財務報表。
(二)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第37條之指出,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之專業能力、誠信、道德觀、謹慎程度或履行書面聲明之能力存有疑慮,可能使查核人員認為管理階層於財務報表作不實聲明之風險過高,致無法執行查核。於此情況下,除非治理單位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否則查核人員可能考量終止委任。惟該等改善措施可能不足以使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6號「書面聲明」第16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1. 查核人員對管理階層之誠信有重大懷疑,致其認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所取得之書面聲明並不可靠。
2. 管理階層未提供第七條及第八條所規定之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