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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9085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檢察官將甲依違反銀行法罪嫌起訴。審理過程中,甲因病變成植物人完 全喪失意識,但檢察官發現,甲妻乙利用甲之犯罪所得購買名牌轎車一 輛,所有人登記為乙。試問,此時檢察官該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i8625072

審判過程中有二種情況,應停止及得停止
應停止
1.被告心神喪失,但若有代理人到庭不用停止;若不允許代理人之案件,而有無罪或免刑判決可逕行判決
2.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
3.自訴案件,以民事法律關係為相互連結
4.法官被聲請迴避
得停止
1.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連結,而他罪已經起訴
2.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
3.公訴案件,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連結
此情況,甲因病變成植物人完全喪失意識,是為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訟第二九四條第二項,檢察官應停止審判辯護
至於甲妻乙利用甲之犯罪所得購買名牌轎車,此為非法所得,可用沒收程予沒收此轎車,刑法第三八條第三項,\"規定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正當理由取得者,得沒收,但有特別規定者,依以規則\",屬修法之後的沒收,可對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列為可追討之對象,將犯罪利益單獨宣告沒收,而且沒收已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需要主刑即可執行,刑法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之物\"
甲因病變成植物人,因此停止審判,但沒收的程序是單獨存在,不因行為人未為判決,缺乏主刑而停止沒收程序,此程序依然繼續執行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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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停止審判
1.被告心神喪失
2.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
3.法官被聲請迴避
4.民事關係需先判斷,但尚未起訴

得停止審判
1.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
2.被告犯有他罪應受重刑之判決
3.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

至於甲妻乙利用甲之犯罪所得購買名牌轎車,此為非法所得,可用沒收程予沒收此轎車,刑法第三八條第三項,"規定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正當理由取得者,得沒收,但有特別規定者,依以規則",屬修法之後的沒收,可對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列為可追討之對象,將犯罪利益單獨宣告沒收,而且沒收已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需要主刑即可執行,刑法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之物"
甲因病變成植物人,因此停止審判,但沒收的程序是單獨存在,不因行為人未為判決,缺乏主刑而停止沒收程序,此程序依然繼續執行

詳解 提供者:i8625072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一)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81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此為保障被告受直接審理原則之保障而設下,若法官逕予判決,則判決依本法第379條第6款當然違背法令。又依本法第294條第2項審判程序遇有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應停止審判,本題甲於審判中,因病成為植物人,顯係重大傷病,且治療成功難以預測,應停止審判。
(二)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人者得宣告沒收。而乙利用甲之犯罪所得,購得名牌轎車,雖登記在乙之名下,卻是以無正當理由取得之,基於任何任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應宣告沒收該轎車,又依刑法第40第3項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檢察官得單獨宣告對乙聲請宣告沒收該車。惟為保障第三人之財產權及訴訟上權益,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惟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應踐行調查證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