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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90851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方約談涉嫌毒品罪之甲到案後,即進行詢問。詢問時,甲除立刻自白 犯罪外,並表示願意充分配合警方,有問必答,詢問很順利的結束。甲 遭起訴後,發現該次詢問時警方漏未告知其可以選任辯護人,以致沒有 找律師到場,遂主張自白及其他之陳述均不得做為證據。甲之主張有無 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YGG

這一題大家都把158-2拿出來解

但題目指出被告甲係被約談,而非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應無158-2適用

此題應是單純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違反訴訟程序

有無證據能力應適用158-4

詳解 提供者:淡淡香氣

(一)~95告知義務
★保障訴訟防禦權
1.告知犯罪事實
2.得保持緘默
3.得選任辯護人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警察100-2 準用95條

(二)158-2
違反95條,所取得之陳述不得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非違背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cexda5566
 
先進入158-2如未符合再進入158-4討論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