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題大家都把158-2拿出來解
但題目指出被告甲係被約談,而非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應無158-2適用
此題應是單純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違反訴訟程序
有無證據能力應適用158-4
(一)~95告知義務★保障訴訟防禦權1.告知犯罪事實2.得保持緘默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警察100-2 準用95條(二)158-2違反95條,所取得之陳述不得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非違背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