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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原住民族四等土地法規概要#4115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農地一筆,面積為 0.6 公頃,各持分 1/3。今三人擬協議分割該 筆農地,請就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說明農地分割限制之規定內容為何?又三人 共有農地可否分割?試分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ielung Chiu

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農地分割限制之規定內容: 土地法之規定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性質及使用 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前項規定,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准。 (土法 31) 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內容:(私有農地分割之最小面積限制)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 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 割。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 有。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農發 16Ⅰ)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 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發 16Ⅱ) 依現行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甲、乙、丙三人共有農地不得分割: 甲、乙、丙三人共有之農地不得分割,因甲、乙、丙三人共有農地分割後之面積,每宗耕 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故不得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