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涉嫌共犯加重竊盜罪,甲、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庭中均自白犯罪,並 均於自白中指稱丙與其共犯竊盜罪。後檢察官以涉犯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而起訴 甲、乙、丙三人。第一審法院審理後以證據不足判丙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 第二審法院則採納甲、乙兩人之自白直接作為丙參與加重竊盜罪之證據,而撤銷原 審無罪判決改判丙成立加重竊盜罪。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另外,丙 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25 分)

詳解 (共 4 筆)

Iris Lin
Iris Lin
詳解 #2852206
2018/06/14
1.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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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詳解 #2895168
2018/07/04
答:(一)所謂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所為不利於己之承認或肯定之陳述,縱使對於構成要件事實有其他法律上評價之陳述或是阻卻違法事由、阻卻責任事由之主張,亦無礙自白之成立。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故犯罪嫌疑人於司法警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如具有任意及正確性,且與事實相符,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得為法院判斷犯罪與否之基礎。合先敘明。   1、
csrex781020
csrex781020
詳解 #2968827
2018/08/21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江秉宸
江秉宸
詳解 #2940231
2018/07/26

私人筆記 (共 3 筆)

萬華杰 (107 司法)
萬華杰 (107 司法)
私人筆記 #858589
2018/06/15
(一) 第2審法院之判決可能違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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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小番
韓國小番
私人筆記 #1452761
2019/05/15
第二審判決部分 依刑訴法第15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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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flysohigha
icanflysohigha
私人筆記 #2184329
2020/05/25
依照刑事訴訟法156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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