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 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 間以外執行職務後,如機關以「列入年終考績考核參考」作為此一規定所稱之「相 當之補償」,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之規定?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