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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民事訴訟法#44140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兩公司之主營業所均設於臺北市,乙公司向甲公司承租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 之 A 房地作為營業場所,雙方並於租約中約定因該契約事項涉訟時,合意由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嗣租期屆滿後,乙公司拒絕返還該房地。甲公司乃向臺北地方法院對 乙公司起訴,主張乙公司於租賃關係消滅後無權占用其所有之 A 房地,依租賃物返 還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命乙公司交還該房地。問:法院得否依 職權將該訴訟移送於桃園地方法院?(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