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主張:伊為清潔肌膚設計專利(下稱 A 專利)之專利權人,A 專利所
揭露之「清潔肌膚」設計,外形上呈長柱狀本體,前殼朝前端形成一收
束造形,並於端頭一側設有一圓飾塊及一片體凸出,前後殼為光滑外表
面,中段之圓柱體環設有複數形飾條;其用途係用於肌膚去粉刺、祛痘
及導入營養液。因乙公司未經其同意而自民國(下同)108 年 3 月 4 日起
迄今銷售外觀及造型皆與 A 專利相同之系爭產品 B,實已侵害 A 專利,
且 A 專利亦無撤銷事由。為此,就乙侵害設計專利權而請求損害賠償。
乙則抗辯:系爭產品 B 之外觀及造型與 A 專利之設計相似,自 105 年起
已於網路上公開販售,且該產品為我國設計專利證書 D0000000 之設計
物,其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告。為此,A 專利有撤銷事由,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試問:如何判斷 A 專利之創作性要件是否具備及其設計專利權範圍為
何?(35 分)